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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一〇三號)簽發,大力推進采購國產儀器

2021-12-28 13:46:05


2021年12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修訂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后稱《科學技術進步法》)。

其中,第九十一條明確:

對境內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科技創新產品、服務,在功能、質量等指標能夠滿足政府采購需求的條件下,政府采購應當購買;首次投放市場的,政府采購應當率先購買,不得以商業業績為由予以限制。

政府采購的產品尚待研究開發的,通過訂購方式實施。采購人應當優先采用競爭性方式確定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蛘咂髽I進行研究開發,產品研發合格后按約定采購?!?/span>


此外《科學技術進步法》提及科學儀器的還有五處:

01
第四章 · 第四十一條
 
國家鼓勵企業加強原始創新,開展技術合作與交流,增加研究開發和技術創新的投入,自主確立研究開發課題,開展技術創新活動。
國家鼓勵企業對引進技術進行消化、吸收和再創新。
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稅前列支并加計扣除,企業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儀器、設備可以加速折舊。

02
第七章 ·  第七十七條

 

國家重大戰略區域可以依托區域創新平臺,構建利益分享機制,促進人才、技術、資金等要素自由流動,推動科學儀器設備、科技基礎設施、科學工程和科技信息資源等開放共享,提高科技成果區域轉化效率。


03
第九章 ·  第九十四條

 

國家根據科學技術進步的需要,按照統籌規劃、突出共享、優化配置、綜合集成、政府主導、多方共建的原則,統籌購置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并開展對以財政性資金為主購置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的聯合評議工作。

04
第十章 ·  第一百零二條

  

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建立科學技術研究基地、科學儀器設備等資產和科學技術文獻、科學技術數據、科學技術自然資源、科學技術普及資源等科學技術資源的信息系統和資源庫,及時向社會公布科學技術資源的分布、使用情況。

05
第十一章 ·  第一百一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利用財政性資金和國有資本購置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后,不履行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等科學技術資源共享使用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

(1993年7月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第一次修訂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基礎研究

第三章 應用研究與成果轉化

第四章 企業科技創新

第五章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

第六章 科學技術人員

第七章 區域科技創新

第八章 國際科學技術合作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十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章 法律責任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發揮科學技術第一生產力、創新第一動力、人才第一資源的作用,促進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推動科技創新支撐和引領經濟社會發展,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堅持中國共產黨對科學技術事業的全面領導。
國家堅持新發展理念,堅持科技創新在國家現代化建設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強作為國家發展的戰略支撐,實施科教興國戰略、人才強國戰略和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走中國特色自主創新道路,建設科技強國。
第三條 科學技術進步工作應當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為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維護國家安全和推動人類可持續發展服務。
國家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推動應用科學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和社會事業,支撐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催生新發展動能,實現高質量發展。
第四條 國家完善高效、協同、開放的國家創新體系,統籌科技創新與制度創新,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新型舉國體制,充分發揮市場配置創新資源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優化科技資源配置,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促進各類創新主體緊密合作、創新要素有序流動、創新生態持續優化,提升體系化能力和重點突破能力,增強創新體系整體效能。
國家構建和強化以國家實驗室、國家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水平研究型大學、科技領軍企業為重要組成部分的國家戰略科技力量,在關鍵領域和重點方向上發揮戰略支撐引領作用和重大原始創新效能,服務國家重大戰略需要。
第五條 國家統籌發展和安全,提高科技安全治理能力,健全預防和化解科技安全風險的制度機制,加強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應用活動的安全管理,支持國家安全領域科技創新,增強科技創新支撐國家安全的能力和水平。
第六條 國家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高等教育、產業發展相結合,鼓勵學科交叉融合和相互促進。
國家加強跨地區、跨行業和跨領域的科學技術合作,扶持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遠地區、欠發達地區的科學技術進步。
國家加強軍用與民用科學技術協調發展,促進軍用與民用科學技術資源、技術開發需求的互通交流和技術雙向轉移,發展軍民兩用技術。
第七條 國家遵循科學技術活動服務國家目標與鼓勵自由探索相結合的原則,超前部署重大基礎研究、有重大產業應用前景的前沿技術研究和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支持基礎研究、前沿技術研究和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持續、穩定發展,加強原始創新和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加快實現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
第八條 國家保障開展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的自由,鼓勵科學探索和技術創新,保護科學技術人員自由探索等合法權益。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有權自主選擇課題,探索未知科學領域,從事基礎研究、前沿技術研究和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
第九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堅持理論聯系實際,注重培養受教育者的獨立思考能力、實踐能力、創新能力和批判性思維,以及追求真理、崇尚創新、實事求是的科學精神。
國家發揮高等學校在科學技術研究中的重要作用,鼓勵高等學校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培養具有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高級專門人才。
第十條 科學技術人員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重要人才力量,應當受到全社會的尊重。
國家堅持人才引領發展的戰略地位,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全方位培養、引進、用好人才,營造符合科技創新規律和人才成長規律的環境,充分發揮人才第一資源作用。
第十一條 國家營造有利于科技創新的社會環境,鼓勵機關、群團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公民參與和支持科學技術進步活動。
全社會都應當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形成崇尚科學的風尚。
第十二條 國家發展科學技術普及事業,普及科學技術知識,加強科學技術普及基礎設施和能力建設,提高全體公民特別是青少年的科學文化素質。
科學技術普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建立健全科學技術普及激勵機制,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科學技術人員等積極參與和支持科學技術普及活動。
第十三條 國家制定和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制度,營造尊重知識產權的社會環境,保護知識產權,激勵自主創新。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科學技術人員應當增強知識產權意識,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提高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知識產權的能力,提高知識產權質量。
第十四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創新的科學技術評價制度。
科學技術評價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科技創新質量、貢獻、績效為導向,根據不同科學技術活動的特點,實行分類評價。
第十五條 國務院領導全國科學技術進步工作,制定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科技創新規劃,確定國家科學技術重大項目、與科學技術密切相關的重大項目。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科技創新規劃應當明確指導方針,發揮戰略導向作用,引導和統籌科技發展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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